关于开展我校已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的梳理及续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编辑:发布日期:2023/06/06浏览量:247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和教学医疗科研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管理办法》(南医大校〔2023〕41号)有关规定,现对我校已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副教授)开展梳理及续聘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在聘人员梳理工作

1.梳理对象:目前在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副教授)

2.梳理程序:各部门对本部门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副教授)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总结侧重于对我校学科发展规划、高水平学术交流和国际影响力提升、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兼职教授(副教授)的总结侧重于完成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等实质性工作的情况。部门依据所聘专家与我校开展合作情况,填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聘期已满人员续聘工作

1.续聘对象:截止2023年5月31日聘期已满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副教授)。

2.续聘程序:各部门对照聘请时明确的工作任务内容,对聘期已满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副教授)进行梳理,填写《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需续聘的人员情况由学院统一报送续聘工作报告。聘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得续聘。

三、工作要求

1.请各部门按照“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明确任务、注重实效”的原则,逐一进行梳理,做好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副教授)的梳理及续聘工作,对在聘及续聘人员应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管理办法》(南医大校〔2023〕41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聘期考核制度。对于确无需要或存在不适合继续聘请情况的在聘人员,部门可提出终止聘请。请于6月15日前将附件1和续聘工作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人事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请各部门以梳理工作和续聘工作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已聘教授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学科发展中的作用。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凡力,孙佩佩

  址:江宁校区德馨楼A213室

  话:025-86869128

  箱:rscszk@njmu.edu.cn

 

附件1.南京医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工作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2.南京医科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pdf

 

       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