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27   浏览次数: 1403
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通[1999]4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人才资源整体开发的需要并考虑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工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工改以来,凡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在本人所对应的职称(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两个档次;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在本人所对应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如上述人员在获得称号时,已享受了奖励晋升工资待遇的,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不足部分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予以补足。
二、本文下发后,获得上述称号的人员,可从其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两条规定晋升的工资,在今后两年一次的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中不受影响,如因职务晋升,按本文规定晋升的工资被冲销的,按“照顾一次”的原则办理。
四、上述人员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时,按本文规定晋升的工资可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如在本文下发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从本文下发之月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被有权部门取消称号的人员,其按本文规定晋升的工资,从其被取消称号的当月起停止执行。
六、凡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七、本文只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机关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的人员,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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