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编辑:发布日期:2023/12/22浏览量:1178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新入职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初定管理岗位职级管理办法(修订)》(南医大人〔2023〕17号)文件精神,学校拟对2023年度新入职人员中已满见习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含往年未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聘条件

(一)岗前培训。新进人员须参加江苏省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进校前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江苏省高校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

(二)通过二级单位组织的针对其能力、表现和工作成效的考核。

(三)新入职人员进校工作满3个月(本科毕业生满1年)。

(四)在此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有违法违纪行为;

3.有渎职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

4.有较严重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二、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取得过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人员,根据其岗位类别和所具备的学位,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博士研究生毕业,进校工作满3个月且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可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硕士研究生毕业,进校工作满3个月且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可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生毕业,进校工作满1年且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可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取得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人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一致的,可认定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不一致的,可根据岗位类别转聘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已取得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人员含我校博士后出站且在站期间获聘过中级职务人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一致且符合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认定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初聘,现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岗位设置情况,按规定程序申请转评与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已通过我校“博士后特设岗位”获得过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新进专任教师,本次可申请聘任副教授职务。

三、初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新入职人员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附件1),对进校以来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二)二级单位综合考核。所在二级单位对拟初聘人员统一组织考核,对其师德师风、工作能力、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由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与认定意见(其中,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申报人的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及机关党委负责人签署考核与认定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交人事处审核。

(三)学校聘任。学校对拟初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职务,审核通过后发文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材料提交

请各二级单位于13日前将本单位全部审核通过的《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文件发送至人事处邮箱不接受个人发送;邮件命名:学院+初聘材料;邮件正文须注明: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委员会已同意申报人员的初聘申请);附件1纸质版1份(双面打印)和附件2(每单位打印1份并盖章)报送至人事处师资科(江宁校区德馨楼A213室)。

联系人:孟凡力、孙佩佩,电话:025-86869128,邮箱:rscszk@njmu.edu.cn

 

附件1: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doc

附件2: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汇总表.xlsx

       

                         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

                                                                                 2023年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