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编辑:发布日期:2021/02/25浏览量:2906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新入职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初定管理岗位职级暂行办法》(南医大人〔201642号)文件精神,学校拟对已满见习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聘条件

(一)进校工作满三个月(本科毕业生满一年)。

(二)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二级单位组织的能力、表现和工作成效考核。来自境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并以高层次人才身份引进进校工作的,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作岗前培训要求。

(三)在此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1.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 一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3天;

3. 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2天;

4. 有违法违纪行为;

5. 有渎职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

6. 有较严重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二、初聘对象

(一)未取得过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人员,根据其岗位和学位,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士(工作满一年)和硕士(工作满三个月)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工作满三个月)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取得过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人员,暂不考虑已取得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而根据其岗位和学位,在入职当年底,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学位人员的时间要求和聘任职务同上条。

其中,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岗位一致的,次年可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岗位设置情况,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岗位不一致的,次年可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岗位设置情况,按规定程序申报转聘与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与现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出版等“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学位人员的时间要求和聘任职务同第(一)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结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聘任条件、岗位设置情况和聘任程序予以聘任。

三、初聘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附件),对进校以来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二)所在学院和部门组织考核会,对申报人能力、表现、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与认定意见,签名盖章后,交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发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材料提交

请各二级单位于310日前将《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纸质版1份,双面打印)报送至人事处师资科(江宁校区德馨楼A213室)。联系人:孙佩佩,电话:025-86869128,邮箱:rscszk@njmu.edu.cn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doc

      

                         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

                           2021225